1.0【目的】为规范工伤事故管理,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,降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,消除事故隐患,特制定本规定。
2.0【范围】适用于本公司。
3.0【定义】
3.1 工伤:在正常上班时间内,在生产作业场所、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作业时所受之伤害称之为工伤,其它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
4.0【职责】无
5.0【内容】
5.1 工伤报告
5.1.1 员工因工受伤后,必须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经理。
5.1.2 部门主管或经理以书面《工伤报告》的形式在四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报告;如加班时间或晚班发生工伤,第二天12:00前必须报告人事行政部,工作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申报的动作。如因延误报告时间而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及赔付的,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5.1.3 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。
5.2 工伤治疗及赔付
5.2.1 所有的工伤治疗必须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,如伤者自行或部门送其到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,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。
5.2.2 工伤发生后,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联系人事行政部,安排人员送伤者到公司所有在社区的社康中心进行救治。
5.2.3 如社康中心医疗设施或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工伤医疗需求,则由社康中心出具转诊证明,工伤人员持转诊证明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。
5.2.4 如医疗机构要求病人接受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时,伤者必须通知人事行政部(按社保部门法规要求,紧急情况除外),人事行政部请示社保部门并获取批准后,方可接受检查,否则检查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。
5.2.5 需要住院治疗的,伤者应事先告知人事行政部,由人事行政部与医疗机构确认后交纳住院所需费用并派专人陪护。伤者在治疗期间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用药、转院、更换病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,公司不予报销。
5.2.6 工作治疗终结后,伤者必须在三天内将其工伤的收据,费用清单、病历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交给人事行政部,申请工伤鉴定的还应提交有效的工伤鉴定结论书。
5.2.7 资料整理完成后,由人事行政部与伤者一同前往社保部门,按照相关流程申报工伤认定和赔付。
5.2.8 伤者及陪护人员(公司指定)的伙食费用,按员工出差标准由公司统一补贴,因不同情况的伤者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,伤者应提前知会到人事行政部经办人。
5.2.9 因伤者个人资料提交不及时或不积极配合,导致工伤认定或赔付失败的,由伤者自行承担工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。
5.3 工伤休假
5.3.1 医疗机构出具的假条证明,仅供公司参考之用,不能作为正式假条。
5.3.2 伤者需要休假的必须提前申请,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批,呈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方可休假。
5.3.3 员工工伤期间,不计加班,享受公司基本工资待遇。
5.4 工伤事故调查
5.4.1 在工作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,人事行政部组织受伤员工及其部门主管、经理至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,事故调查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填写,人事行政部存档。
5.4.2 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,相关机器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,必要时封锁事故现场。事故调查完毕后经公司安全办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6.0【相关文件及记录】
6.1 相关文件:无
6.2 运行记录
- FM-MS-AD010-01-A0《工伤报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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