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R005-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

1.0【目的】为增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,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考察,更好地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。

2.0【范围】适用于公司新员工试用期管理。

3.0【定义】

4.0【职责】
4.1 用人部门职责:用人部门需要对试用期员工在工作上加强指导和帮助,对转正考核严格把关,并通知员工及时将《转正考核审批表》交至人事行政部;因部门原因,未及时为试用期员工办理转正手续,而造成员工转正延迟,由直接上级负责向员工解释。
4.2 人事行政部职责:负责安排转正面谈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、报批及办理相关的转正、延期、辞退等手续。

5.0【内容】
5.1 试用期限
5.1.1 员工入职的前五为适应期,人事部跟踪员工试工期的工作表现,如果试工期合格且员工能适应本公司
环境和工作,开始正式进入试用期,适应期原则上不安排加班。
5.1.2 试用期为三个满月,满月指月初的第一天至月末的最后一天(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灵活处理)。
5.1.3 试用期限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最多不超过6个月,同时员工在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时应注明试用期起止日期。
5.1.4 试用期内调岗员工,由用人部门填写《人事异动审批表》,可视其工作岗位和个人情况延长试用期1-3个月,累计试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。
5.1.5 在职员工岗位调动,由用人部门填写《人事异动审批表》,经权限领导审批后执行,并明确试用期为
一个月。

5.2 转正考核
5.2.1 人事行政部于每月十日前公布上月转正人员名单。
5.2.2 员工转正需填写《转正考核审批表》,由人力资源安排转正面谈,填写转正意见,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转正;
5.2.3 工人(特指产线工人)转正以人事行政部发布转正公告为准,无需填写《转正考核审批表》。工人原则上不进行转正面谈(特殊原因除外)。

5.3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
5.3.1 试用期间员工被证实不符合岗位要求的,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符合的,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,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5.3.2 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3天填写《辞职/辞退申请单》,以人事行政部的接收日期为准。

5.4 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而造成试用期延长,由员工自行负责;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通过试用期考察后,方可办理转正手续。

6.0 【相关文件及运行记录】
6.1 相关文件:无
6.2 运行记录

  • FM-MS-HR005-01-A0《人事异动审批表》
  • FM-MS-HR005-02-A0《转正考核审批表》。
© 版权声明
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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