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0【目的】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,明确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的责任,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制度。
2.0【范围】研发人员、销售人员、采购人员、财务人员、稽核人员等重要岗位的人员;主管(含主管)级别以上中、高层管理人员。
3.0【定义】无
4.0【职责】无
5.0【内容】
5.1 协议的订立及履行:
5.1.1 遵循平等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
5.1.2 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5.1.3 条款完备,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。
5.2 协议的签订:《保密协议》,一式二份,只适用于涉及专业秘密的岗位,由用人部门提出并由人事行政部办理,在员工入职30日内签订。
5.3 协议的变更、解除和终止(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变更、解除、或终止协议)
5.3.1 双方协商同意的;
5.3.2 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经修改的;
5.3.3 企业合并、停产、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;
5.3.4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。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,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。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,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。逾期不答复,视为同意变更协议。
5.3.5 协议期限届满的。
5.3.6 所约定的事项已经完成的。
5.4 保密工资的支付
5.4.1 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公司每月支付保密工资,A等为100元,B等费为50元。
5.4.2 具体保密等级以《保密协议》约定为准。
5.5 泄密承担的责任。
5.5.1 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难以计算的,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,并应当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5.5.2 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,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全部价值计算,其全部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。
5.5.3 违反本规定,故意或过失性泄漏公司秘密,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酌情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。
5.5.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警告,并罚款200——1000元。
- 泄漏公司秘密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。
- 已泄漏公司秘密,但采取补救措施,未造成重大后果的。
5.5.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予以辞退并按保密等级给予经济赔偿损失,其中A等级最高违约金为10万元,B等级最高违约金为5万元:
- 故意或过失泄漏公司秘密,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。
- 违反本制度规定,为他人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。
-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规定的。
5.5.6 第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商业、技术秘密,由此遭受的损失应依法向商业、技术秘密提供者追偿。
5.5.7 公司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与公司签署《保密协议》,其行为一旦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,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5.5.8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,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,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必须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双方过错,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。
6.0【相关文件及运行记录】
6.1 相关文件:无
6.2 运行记录:
- FM-MS-HR013-01-A0《保密协议》
暂无评论内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