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0【目的】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,加强劳动合同管理,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2.0【范围】 适用公司全体员工。
3.0【定义】 无
4.0【职责】
4.1人事行政部:负责本制度执行。
5.0【内容】
5.1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公司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。
5.2 所签订合同文本必须是国家或地方劳动部门印制的标准文本合同。
5.3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双方自愿、平等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。
5.4 公司与所有新进员工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;续签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;第三次(及以上)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5.5 新入职职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满月。
5.6 签订程序
5.6.1 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由人事行政部于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完成。
5.6.2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,如发生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,按照公司与员工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。
5.6.3 劳动合同期满的,由人事行政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知会员工是否续签,如续签则应在合同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成。
5.6.4 劳动合同到期,员工拒绝与公司续签的,视为自愿终止劳动关系。
5.7 劳动合同解除
5.7.1 试用期间,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岗位需求的,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;
5.7.2 试用期间,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,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。
5.7.3 试用期满后,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,否则以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。
5.7.4 因员工过失行为,公司可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,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:
-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。
- 严重失职、徇私舞弊,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。
- 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- 在合同期内,同时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。
- 提供虚假身份证明、学历证明、履历及其它证件的。
5.8 其它规定
5.8.1 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,按《员工离职管理规定》办理相关手续。
5.8.2 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有疑义的,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。
6.0【相关文件及运行记录】
6.1 相关文件
- MS-HR007《员工离职管理规定》
6.2 运行记录
- FM-MS-HR014-01-A0《终止(解除)劳动合同证明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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